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文全解

更新时间:2019-08-06 11:19:27点击:6034 创业知识

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和转移,在2018年5月1日发生的应纳税行为以原始税率发布?或者是以新税率发行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基本原则: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日之前,则适用预调整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则适用调整后的税率。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它还根据上述原则选择适用的税率。- 昆明代理记账 -
确定纳税义务时间的标准
(一)基本原则:
当纳税销售发生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收到销售付款的日期或获得销售支付的证据。
如果发票是先发出发票的那天。
(二)纳税时间的判断;
1、销售货物
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具体有: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
在收到销售付款或收到销售凭证之日。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
已经发出货物
委托银行收款
办妥托收手续
已经发出货物
赊销
付款日期/书面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无付款日期)
已经发出货物
分期收款
付款日期/书面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无付款日期)
已经发出货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
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收到预付款的日期/书面合同中商定的收到日期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委托其他纳税人出售商品
寄售清单/收到全部或部分付款/发出寄售180天
货物不一定发出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
2、 其他销售行为
应税劳务销售是指为提供劳务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收入之日。
提供劳务
应税劳务
在劳务期间或之后收到款项
劳务已提供或在提供中
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
在劳务期间或之后收到款项
服务已提供或在提供中
视同销售服务
服务转让完成
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当天
服务未提供
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
转让无形资产
交易完成期间或完成后收到的付款
所有权不一定转移
销售不动产
交易完成期间或完成后收到的付款
所有权不一定转移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
视同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权属变更
(3)关于销售收入的收据
1。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劳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过程中或者之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索赔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书面合同未订立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应当是服务或者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的日期。
具体表述及判定
1、货物以直接托收方式出售时:
(一)货物已经发出并收到货款时,发生纳税义务;
(二)货物已经发运,尚未收到货款,但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3货物未寄出,货款已收讫,发生纳税义务;
货物未开具且未收到付款,但付款义务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
2.通过信用销售和分期付款销售商品时:
(一)货物已经发出并收到货款时,发生纳税义务;
(二)已签发货物,合同约定收讫日期,并发生纳税义务;
货物已发出,合同未指明收到货物的日期,当货物发出时,应纳税义务。
3.当货物通过付款方式提前售出时:
(一)价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运,发生纳税义务的;
钱已经收到了,但是货物的生产周期超过了12个月。收到款项时,发生纳税义务;
未收到付款,但产品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和纳税义务发生。
4.货物销售时,货物转移时,发生纳税义务。
5。销售应税服务或服务时:
(一)已经或者正在提供劳动服务,已经收到劳动报酬,有纳税义务的;
(二)服务或者服务已经或者正在提供,尚未收到付款的,自合同规定的收税之日起纳税;
3未收到付款,合同未规定收货日期。劳务或服务完成后,发生纳税义务。
6。考虑到销售服务,已经提供了服务,并发生了纳税义务。
在提供租金服务时:不论是否提供服务,税收义务在收到款项时发生。
8.转移金融商品时:是否收到付款,转让金融商品的所有权和税务责任。
9.转让无形资产和出售房地产时:
(一)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经转让,收到价款,发生纳税义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被转移,但未收到付款。
如果未收到付款,则本合同自收到之日起未约定,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不动产的转让已完成,税务义务发生。
4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和房地产的转让,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转让完成,并发生纳税义务。
具体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取得应税销售的发生,即销售收据或收到销售收据的日期;第一张发票在发票当天发出。
(二)货物进口应当以申报进口之日为进口日。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时间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收据或者收到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据应当按照销售结算方式进行。不同,具体来说:
(1)通过直接收货方式销售货物,无论是否签发货物,收到销售付款的日期或获得销售证明;
(二)以催收承诺和佣金的方式,向银行办理催收手续,自货物签发之日起支付;
(三)货物分期赊销的,书面合同约定的收货日期,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收货日的,为货物开具之日;
(4)在货物发出之日,通过预付款方式销售货物,但生产和销售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收到预收款或收到合同的日期。同一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在收到寄售单位寄售单之日代其销售货物,或者收取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如果未收到寄售单和付款,则寄售货物已签发180天的日期应与寄售货物签发180天的日期相同;
(六)在提供应纳税服务的同时销售应纳税服务和收取销售款的日期,或者取得取得销售款的文件的;
(7)纳税人须当作已出售本规则第4条第(3)至(8)款所列的货品,并须当作是货品转让的日期。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附件一: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有应税行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付款凭证的日期;发票首先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之日。
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劳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过程中或者之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索赔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书面合同未订立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应当是服务或者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的日期。
(二)纳税人以预收方式提供建设服务或者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预收之日。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自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之日起。
(四)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纳税义务应当在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固定产权变更当日发生。
(五)增值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日期。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服务改革与扩大试点政策的通知》(第58[2017]号)
第二条:增值税营业税试点实施办法(于财税第三十六条发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采用预付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以预收税款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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