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财税处理探讨

更新时间:2019-11-28 13:21:17点击:6818 行业观点

昆明财税探讨合并后的一方(或收购的买方)持有的资产,以及合并后的合并方(或买方)的资产和负债。由式表示,即A+B=A或B。
由于可以从合并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涉及被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三家股东合并方。本文将探讨合并方,合并会计和被合并方和非同一控制下被合并方的吸收股东的税收待遇,以理清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解决会计类似的问题,涉税人员提供指导。
同一控制下被合并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合并方是指在同一控制下对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取得控制权的一方。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一方面,合并各方应当按照合并后的公司的指导方针,采用权益法核算由合并日确认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即账面价值);而另一方面,合并缔约方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 59号),以及不同条件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应用,以获得确认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在合并日被合并方应按照下面的方法获取资产,被合并方的负债确认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原账面价值确定;被合并方接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在适用特殊税收处理规定时,按照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在适用一般税收处理规定时,按照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方应根据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债务的公允价值;产生暂时性差异并确认递延所得税。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时,被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产生新的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适用一般税务处理规定时,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通常存在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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